信托公司社會責任公約
來(lái)源: 時(shí)間:2012-01-21
第一(yī / yì /yí)章 總則
第一(yī / yì /yí)條 爲(wéi / wèi)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,引導信托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,樹立信托業良好的(de)社會形象,提升信托公司可持續發展能力,推動和(hé / huò)諧社會建設,根據《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 / huò)國(guó)公司法》、《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 / huò)國(guó)信托法》、《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 / huò)國(guó)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《中國(guó)銀監會辦公廳關于(yú)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的(de)意見》、《中國(guó)信托業協會章程》,特制定本公約。
第二條 本公約适用于(yú)在(zài)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 / huò)國(guó)境内依法設立的(de)信托公司。
第三條 本公約所稱信托公司社會責任是(shì)指信托公司作爲(wéi / wèi)社會經濟組織對國(guó)家和(hé / huò)社會的(de)和(hé / huò)諧發展、公共利益實現、自然環境保護和(hé / huò)資源科學利用,以(yǐ)及對政府、委托人(rén)、受益人(rén)、股東、員工、客戶、同行等利益相關方所應承擔的(de)責任。
第四條 信托公司應全面樹立社會責任理念,積極承擔社會責任,信托公司履行的(de)社會責任至少應包括法律責任、經濟責任、公益責任、環境責任。
第五條 信托公司應自覺自願簽署本公約并承諾共同信守,中國(guó)信托業協會負責引導、監督本公約的(de)實施。
第二章 社會責任内容
第一(yī / yì /yí)節 法律責任
第六條 信托公司須嚴格遵守國(guó)家法律法規、監管部門規章、規範性文件以(yǐ)及公司章程,并主動接受監管部門和(hé / huò)社會公衆的(de)監督。
第七條 信托公司應當貫徹落實國(guó)家宏觀政策,積極按照國(guó)家貨币政策、财政政策、産業政策及其他(tā)政策适時(shí)調整經營戰略,關注社會整體利益,堅決履行反洗錢義務,維護國(guó)家金融秩序和(hé / huò)金融安全。
第八條 信托公司應不(bù)斷加強合規管理,規範經營行爲(wéi / wèi),恪守社會公德、商業道(dào)德,自覺遵守信托業自律規則和(hé / huò)業務相關領域的(de)各項規定,積極維護信托業市場競争秩序、行業聲譽和(hé / huò)良好社會形象。
第九條 信托公司應誠信經營,自覺履行納稅義務,依法及時(shí)足額納稅。
第十條 信托公司應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,公平對待所有股東,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利益,确保股東充分享有和(hé / huò)行使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(de)各項合法權益。
第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 信托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履行信息披露義務。
第二節 經濟責任
第十二條 信托公司作爲(wéi / wèi)專業化财富管理機構,應充分發揮信托制度優勢,積極開發符合社會和(hé / huò)市場需求的(de)信托業務及信托理财産品,不(bù)斷創新服務方式,積極探索盈利模式,以(yǐ)信托功能滿足社會理财需求。
第十三條 信托公司應秉承“受人(rén)之(zhī)托、忠人(rén)之(zhī)事”的(de)原則開展信托業務,須恪盡職守,履行誠實、信用、謹慎、有效管理的(de)義務,維護受益人(rén)的(de)合法權益。
第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強化資本金管理與運用,努力創造利潤,提高投資回報,爲(wéi / wèi)股東創造合理投資價值。
第十五條 信托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,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,不(bù)斷改進風險管理手段和(hé / huò)工具,有效控制和(hé / huò)防範信用風險、市場風險、操作風險和(hé / huò)合規風險,保障公司經營穩定和(hé / huò)資産安全。
第十六條 信托公司應加強和(hé / huò)改進内部控制,優化内部控制環境,健全内部控制制度,完善内部控制措施,強化内部控制的(de)監督評價與反饋糾正,确保對各類業務的(de)有效控制,有效防範和(hé / huò)化解風險。
第十七條 信托公司應督促從業人(rén)員不(bù)斷提高專業技能和(hé / huò)職業道(dào)德水平,遵守金融機構從業人(rén)員道(dào)德準則及從業人(rén)員職業操守,反商業賄賂、反腐敗,開展公平競争,培養和(hé / huò)建立德才兼備的(de)财富管理團隊。
第十八條 信托公司與客戶的(de)業務往來(lái),應當遵循平等、自願、公平和(hé / huò)誠實信用的(de)原則,保障客戶的(de)合法權益。
第十九條 信托公司應對所開發的(de)金融産品,就(jiù)其風險因素做出(chū)客觀真實的(de)說(shuō)明并給予明确的(de)提示,不(bù)得承諾産品收益,不(bù)得進行含有虛假内容的(de)宣傳,不(bù)得欺騙和(hé / huò)誤導投資者。
第二十條 信托公司應積極培育和(hé / huò)宣傳優良的(de)信托文化,構建誠信體系;加強向公衆普及信托相關知識,不(bù)斷提高公衆識别和(hé / huò)防範金融風險的(de)能力,增強客戶對信托産品和(hé / huò)服務的(de)認知,爲(wéi / wèi)行業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(de)客戶基礎。
第二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 信托公司應當重視客戶權益保護,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機制,加強客戶投訴全流程管理,妥善處理客戶提出(chū)的(de)投訴和(hé / huò)建議,努力提高客戶滿意度;完善客戶信息保密制度,改進客戶信息保密技術和(hé / huò)手段,嚴格履行爲(wéi / wèi)客戶保密的(de)義務。
第二十二條 信托公司須嚴格遵守《勞動法》、《勞動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規,依法與員工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,建立健全合理的(de)薪酬體系和(hé / huò)績效激勵機制,按時(shí)足額繳納社會保險。
第二十三條 信托公司應維護員工合法權益。尊重員工人(rén)格,公平對待員工,杜絕性别、民族、國(guó)籍、宗教信仰、年齡等各種歧視。
第二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建立、健全勞動保護制度,嚴格執行國(guó)家勞動、安全、衛生規程和(hé / huò)标準,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,爲(wéi / wèi)員工提供健康、安全的(de)工作環境。
第二十五條 信托公司應建立職業培訓制度,重視員工自身成長,積極開展員工培訓,提高員工職業素質和(hé / huò)從業技能,爲(wéi / wèi)員工提供充分的(de)職業發展機會。
第二十六條 信托公司應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,對工資、福利、勞動安全衛生、社會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(de)事項,通過員工(代表)大(dà)會、工會會議等民主形式聽取員工的(de)意見,關心和(hé / huò)重視員工的(de)合理需求。
第三節 公益責任
第二十七條 信托公司應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,開展公益信托業務,在(zài)救濟貧困、救助災民、扶助殘疾人(rén)和(hé / huò)促進發展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藝術、體育、醫療衛生事業等方面充分發揮信托公司特有的(de)專業職能。
第二十八條 信托公司及其從業人(rén)員應關心社會發展,熱心慈善捐贈、志願者活動,積極參加社會慈善活動,努力促進社會和(hé / huò)諧與進步。
第二十九條 信托公司應積極支持所在(zài)地(dì / de)區經濟文化建設、扶危濟困等社會公益活動,促進公司所在(zài)地(dì / de)區的(de)公益慈善事業發展。
第三十條 信托公司應在(zài)人(rén)才聘用和(hé / huò)物資采購中,重點考慮所在(zài)地(dì / de)區情況,努力增加就(jiù)業機會,推動區域經濟發展。
第四節 環境責任
第三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 信托公司應依據國(guó)家産業政策和(hé / huò)環保政策的(de)要(yào / yāo)求,參照國(guó)際條約、國(guó)際慣例和(hé / huò)行業準則,制訂并實施經營戰略,優化資源配置,支持社會、經濟和(hé / huò)環境的(de)可持續發展。
第三十二條 信托公司應開展以(yǐ)支持國(guó)家環保政策、保護自然生态環境爲(wéi / wèi)導向的(de)綠色金融業務,積極支持低碳項目投融資,引導和(hé / huò)鼓勵客戶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并積極付諸行動。
第三十三條 信托公司應努力開展以(yǐ)支持環保事業爲(wéi / wèi)目的(de)的(de)公益信托業務,促進環境保護事業,維護生态平衡。
第三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制定自身資源節約和(hé / huò)環境保護計劃,倡導“綠色辦公”、“綠色出(chū)行”、“綠色行動”,努力減少日常運營對環境的(de)負面影響;對員工進行環保節能知識的(de)培訓,引導員工樹立環保理念和(hé / huò)參與環保工作。
第三章 社會責任管理
第三十五條 信托公司應深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(de)認知和(hé / huò)實踐,将企業社會責任融入到(dào)發展戰略、治理結構、企業文化和(hé / huò)業務流程中,建立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(de)長效機制。
第三十六條 信托公司應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的(de)制度化、标準化、常态化管理,成立由公司高管負責的(de)領導小組,明确指定部門和(hé / huò)人(rén)員負責,并組織落實實施,努力實現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(de)有機結合。
第三十七條 信托公司應建立内外部評估機制,定期評估信托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,并據此建立改進機制。
第三十八條 信托公司應根據中國(guó)銀監會的(de)相關要(yào / yāo)求積極建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,向社會公開披露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,鼓勵信托公司實施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(de)第三方獨立鑒證,并通過報刊、網站等渠道(dào)公開披露企業社會責任的(de)履行情況。
第三十九條 中國(guó)信托業協會負責組織、編制信托行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年度報告并定期發布;制定行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标準體系并組織實施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四十條 信托公司簽約後承諾共同遵守、互相監督、自覺履行本公約的(de)各項約定。
第四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 本公約由中國(guó)信托業協會負責解釋及修訂。
第四十二條 本公約經信托公司共同簽署後生效,自二0一(yī / yì /yí)二年一(yī / yì /yí)月一(yī / yì /yí)日起實施。
第一(yī / yì /yí)條 爲(wéi / wèi)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,引導信托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,樹立信托業良好的(de)社會形象,提升信托公司可持續發展能力,推動和(hé / huò)諧社會建設,根據《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 / huò)國(guó)公司法》、《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 / huò)國(guó)信托法》、《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 / huò)國(guó)銀行業監督管理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《中國(guó)銀監會辦公廳關于(yú)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的(de)意見》、《中國(guó)信托業協會章程》,特制定本公約。
第二條 本公約适用于(yú)在(zài)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 / huò)國(guó)境内依法設立的(de)信托公司。
第三條 本公約所稱信托公司社會責任是(shì)指信托公司作爲(wéi / wèi)社會經濟組織對國(guó)家和(hé / huò)社會的(de)和(hé / huò)諧發展、公共利益實現、自然環境保護和(hé / huò)資源科學利用,以(yǐ)及對政府、委托人(rén)、受益人(rén)、股東、員工、客戶、同行等利益相關方所應承擔的(de)責任。
第四條 信托公司應全面樹立社會責任理念,積極承擔社會責任,信托公司履行的(de)社會責任至少應包括法律責任、經濟責任、公益責任、環境責任。
第五條 信托公司應自覺自願簽署本公約并承諾共同信守,中國(guó)信托業協會負責引導、監督本公約的(de)實施。
第二章 社會責任内容
第一(yī / yì /yí)節 法律責任
第六條 信托公司須嚴格遵守國(guó)家法律法規、監管部門規章、規範性文件以(yǐ)及公司章程,并主動接受監管部門和(hé / huò)社會公衆的(de)監督。
第七條 信托公司應當貫徹落實國(guó)家宏觀政策,積極按照國(guó)家貨币政策、财政政策、産業政策及其他(tā)政策适時(shí)調整經營戰略,關注社會整體利益,堅決履行反洗錢義務,維護國(guó)家金融秩序和(hé / huò)金融安全。
第八條 信托公司應不(bù)斷加強合規管理,規範經營行爲(wéi / wèi),恪守社會公德、商業道(dào)德,自覺遵守信托業自律規則和(hé / huò)業務相關領域的(de)各項規定,積極維護信托業市場競争秩序、行業聲譽和(hé / huò)良好社會形象。
第九條 信托公司應誠信經營,自覺履行納稅義務,依法及時(shí)足額納稅。
第十條 信托公司應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,公平對待所有股東,切實保護中小股東利益,确保股東充分享有和(hé / huò)行使法律、法規、規章規定的(de)各項合法權益。
第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 信托公司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履行信息披露義務。
第二節 經濟責任
第十二條 信托公司作爲(wéi / wèi)專業化财富管理機構,應充分發揮信托制度優勢,積極開發符合社會和(hé / huò)市場需求的(de)信托業務及信托理财産品,不(bù)斷創新服務方式,積極探索盈利模式,以(yǐ)信托功能滿足社會理财需求。
第十三條 信托公司應秉承“受人(rén)之(zhī)托、忠人(rén)之(zhī)事”的(de)原則開展信托業務,須恪盡職守,履行誠實、信用、謹慎、有效管理的(de)義務,維護受益人(rén)的(de)合法權益。
第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強化資本金管理與運用,努力創造利潤,提高投資回報,爲(wéi / wèi)股東創造合理投資價值。
第十五條 信托公司應加強風險管理,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,不(bù)斷改進風險管理手段和(hé / huò)工具,有效控制和(hé / huò)防範信用風險、市場風險、操作風險和(hé / huò)合規風險,保障公司經營穩定和(hé / huò)資産安全。
第十六條 信托公司應加強和(hé / huò)改進内部控制,優化内部控制環境,健全内部控制制度,完善内部控制措施,強化内部控制的(de)監督評價與反饋糾正,确保對各類業務的(de)有效控制,有效防範和(hé / huò)化解風險。
第十七條 信托公司應督促從業人(rén)員不(bù)斷提高專業技能和(hé / huò)職業道(dào)德水平,遵守金融機構從業人(rén)員道(dào)德準則及從業人(rén)員職業操守,反商業賄賂、反腐敗,開展公平競争,培養和(hé / huò)建立德才兼備的(de)财富管理團隊。
第十八條 信托公司與客戶的(de)業務往來(lái),應當遵循平等、自願、公平和(hé / huò)誠實信用的(de)原則,保障客戶的(de)合法權益。
第十九條 信托公司應對所開發的(de)金融産品,就(jiù)其風險因素做出(chū)客觀真實的(de)說(shuō)明并給予明确的(de)提示,不(bù)得承諾産品收益,不(bù)得進行含有虛假内容的(de)宣傳,不(bù)得欺騙和(hé / huò)誤導投資者。
第二十條 信托公司應積極培育和(hé / huò)宣傳優良的(de)信托文化,構建誠信體系;加強向公衆普及信托相關知識,不(bù)斷提高公衆識别和(hé / huò)防範金融風險的(de)能力,增強客戶對信托産品和(hé / huò)服務的(de)認知,爲(wéi / wèi)行業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(de)客戶基礎。
第二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 信托公司應當重視客戶權益保護,建立健全客戶投訴處理機制,加強客戶投訴全流程管理,妥善處理客戶提出(chū)的(de)投訴和(hé / huò)建議,努力提高客戶滿意度;完善客戶信息保密制度,改進客戶信息保密技術和(hé / huò)手段,嚴格履行爲(wéi / wèi)客戶保密的(de)義務。
第二十二條 信托公司須嚴格遵守《勞動法》、《勞動合同法》等法律法規,依法與員工簽訂并履行勞動合同,建立健全合理的(de)薪酬體系和(hé / huò)績效激勵機制,按時(shí)足額繳納社會保險。
第二十三條 信托公司應維護員工合法權益。尊重員工人(rén)格,公平對待員工,杜絕性别、民族、國(guó)籍、宗教信仰、年齡等各種歧視。
第二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當建立、健全勞動保護制度,嚴格執行國(guó)家勞動、安全、衛生規程和(hé / huò)标準,對員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,爲(wéi / wèi)員工提供健康、安全的(de)工作環境。
第二十五條 信托公司應建立職業培訓制度,重視員工自身成長,積極開展員工培訓,提高員工職業素質和(hé / huò)從業技能,爲(wéi / wèi)員工提供充分的(de)職業發展機會。
第二十六條 信托公司應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,對工資、福利、勞動安全衛生、社會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(de)事項,通過員工(代表)大(dà)會、工會會議等民主形式聽取員工的(de)意見,關心和(hé / huò)重視員工的(de)合理需求。
第三節 公益責任
第二十七條 信托公司應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,開展公益信托業務,在(zài)救濟貧困、救助災民、扶助殘疾人(rén)和(hé / huò)促進發展教育、科技、文化、藝術、體育、醫療衛生事業等方面充分發揮信托公司特有的(de)專業職能。
第二十八條 信托公司及其從業人(rén)員應關心社會發展,熱心慈善捐贈、志願者活動,積極參加社會慈善活動,努力促進社會和(hé / huò)諧與進步。
第二十九條 信托公司應積極支持所在(zài)地(dì / de)區經濟文化建設、扶危濟困等社會公益活動,促進公司所在(zài)地(dì / de)區的(de)公益慈善事業發展。
第三十條 信托公司應在(zài)人(rén)才聘用和(hé / huò)物資采購中,重點考慮所在(zài)地(dì / de)區情況,努力增加就(jiù)業機會,推動區域經濟發展。
第四節 環境責任
第三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 信托公司應依據國(guó)家産業政策和(hé / huò)環保政策的(de)要(yào / yāo)求,參照國(guó)際條約、國(guó)際慣例和(hé / huò)行業準則,制訂并實施經營戰略,優化資源配置,支持社會、經濟和(hé / huò)環境的(de)可持續發展。
第三十二條 信托公司應開展以(yǐ)支持國(guó)家環保政策、保護自然生态環境爲(wéi / wèi)導向的(de)綠色金融業務,積極支持低碳項目投融資,引導和(hé / huò)鼓勵客戶增強社會責任意識并積極付諸行動。
第三十三條 信托公司應努力開展以(yǐ)支持環保事業爲(wéi / wèi)目的(de)的(de)公益信托業務,促進環境保護事業,維護生态平衡。
第三十四條 信托公司應制定自身資源節約和(hé / huò)環境保護計劃,倡導“綠色辦公”、“綠色出(chū)行”、“綠色行動”,努力減少日常運營對環境的(de)負面影響;對員工進行環保節能知識的(de)培訓,引導員工樹立環保理念和(hé / huò)參與環保工作。
第三章 社會責任管理
第三十五條 信托公司應深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(de)認知和(hé / huò)實踐,将企業社會責任融入到(dào)發展戰略、治理結構、企業文化和(hé / huò)業務流程中,建立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(de)長效機制。
第三十六條 信托公司應加強企業社會責任的(de)制度化、标準化、常态化管理,成立由公司高管負責的(de)領導小組,明确指定部門和(hé / huò)人(rén)員負責,并組織落實實施,努力實現企業社會責任履行與企業日常經營活動的(de)有機結合。
第三十七條 信托公司應建立内外部評估機制,定期評估信托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,并據此建立改進機制。
第三十八條 信托公司應根據中國(guó)銀監會的(de)相關要(yào / yāo)求積極建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,向社會公開披露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,鼓勵信托公司實施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(de)第三方獨立鑒證,并通過報刊、網站等渠道(dào)公開披露企業社會責任的(de)履行情況。
第三十九條 中國(guó)信托業協會負責組織、編制信托行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年度報告并定期發布;制定行業履行企業社會責任評價标準體系并組織實施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四十條 信托公司簽約後承諾共同遵守、互相監督、自覺履行本公約的(de)各項約定。
第四十一(yī / yì /yí)條 本公約由中國(guó)信托業協會負責解釋及修訂。
第四十二條 本公約經信托公司共同簽署後生效,自二0一(yī / yì /yí)二年一(yī / yì /yí)月一(yī / yì /yí)日起實施。
(xief摘自中國(guó)信托業協會)